内控合规案例解读| 投资指引——国有企业退出投资路径选择(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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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知识点
投资指引——国有企业退出投资路径选择
案例简介
某某城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某城投)与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共同投资成立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某某城投持有40%股权,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北京某公司持有20%股权。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2022年3月9日,某某城投向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分别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商议内容为拟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启动清算注销程序。希望各位股东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回复我司,并准时参加股东大会。若贵司拒绝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我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审理过程中,某某城投陈述,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共开过两次股东会,2020年4月起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某某城投已认缴出资到位,但另外二位股东未出资到位,且公司并未实际经营。
该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解散的实体审查判断标准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除以上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解散公司系解决公司治理僵局,摆脱公司经营困难的最后手段。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某某城投二审陈述来看,某某城投于2022年3月9日向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分别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两家公司股东就解散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本案一审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至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未满两年,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符合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同时,某某城投目前仅系通过向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公司两家公司邮寄书面通知的形式提请召开解散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而某某城投退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经营,还可通过公司减资、转让公司股权等方式保护其权利,如认为其他股东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亦可通过公司法规定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现某某城投未能尽到穷尽救济手段的义务,径行起诉要求解散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如果国有企业拟通过解散公司路径退出投资,因涉及公司内部治理范畴,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司法审查标准往往较高。
法条(法规)速递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关于【公司解散事由及其公示】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司法解散】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指南点睛
1、充分了解被投企业经营情况,合理选择退出方式。国企股权退出的方式主要为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定向减资、解散清算等。以减资为例,该程序需要严格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以及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在某些项目中,尤其是涉及复杂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人数量众多的情况下,这一程序的难度较大。此外,无论是选择减资还是要求小股东回购,都需对交易对方的款项支付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如果小股东或被投企业存在资金紧张或信用风险,可能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回购款项,从而影响国企投资人的退出效率和资金安全。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全面权衡合规性、可行性、时间成本以及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以确保国企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2、提前收集相应证据,便于日后股权退出。若被投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长期陷入僵局,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与监事会职能无法发挥,一旦发生该种情形,小股东则应尽早收集相应证据,从而证明公司陷入僵局,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
3、解决投后管理问题首先需要做好投前管理和尽职调查。财务、法务、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揭示风险、防范风险,以便做出相对稳妥的投资行为。同时,除了调查之外,在实施投资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及内部“三重一大”审批流程执行,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后续责任追究。
4、国资退出应当遵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退出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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