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风险及管理之“安全生产管理”(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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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安全生产管理风险
在实践中,个别企业放松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管理,在动火作业、建设建造及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风险一:涉动火作业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制定动火作业流程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未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设施;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防火防爆应急演练,员工急险环境逃生能力不足。
风险二:涉建设建造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范围、违规挂靠承揽工程项目,或为上述人员发包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开工;
(二)违规自建、改扩建、加层、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
(三)选用不科学、不合适的施工工艺、施工手段、施工工具、设计方案、图纸等;
(四)偷工减料、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风险三:涉不当施工类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巡查机制不健全,存在安全监管空白时段;
(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缺乏风险材料、辅助产品的使用说明、操作培训;
(三)缺乏完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使用不合格的防护具,甚至进行无防护状态施工;
(四)使用老旧、损坏、私自改装、改造、拼接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辅助性施工器材、器具等。
安全生产管理合规建议
一、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多方责任制。企业应该与全体员工、上下游合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生产作业各个环节的行业特点、工作任务、责任范围、风险隐患及考核标准,形成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制度章程、职业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更新上述文件。
健全岗前教育培训机制。系统编撰包含产业特征、危险性作业流程、操作规范、技术要求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课程,制定新入职员工全面学习、老员工定期巩固的“个性化”考核机制。采用书面与实景并重的“双考核”方式,制定年度安全考核计划,不定期开展应急场景考核、自救互救考核、避险逃生考核等实战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与应急管理水平。
完善安全风险问责与惩戒机制。可采用匿名形式畅通企业内的安全风险检举渠道,制定生产危险行为惩处条例,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责任人给予相应惩戒,如内部训诫、警告、降级、免职、调岗、解雇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二、建设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设立安全风险督察部门。聘用具有专业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督察部门,独立行使职权,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风险管控。日常查摆合规风险,巡查企业内所有活动及区域存在的生产安全漏洞,评估记录在册,落实责任到人。
设立设备检修维护小组。规范化管理设施设备,尤其对于高风险设备及特种设备,要实时监控工业设施本身及安全检测设备的功能,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及时查换老化破损等存有风险隐患的设施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要加强岗前培训,并严格落实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
设立应急救援专班。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企业风险应对体系。建立24小时专岗轮班应急指挥系统,配备救援能力水平与行业危险性相当的内部消防部门,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三、健全安全运营管理体系
保障制度落实。避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应带头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扛牢安全生产责任;必要时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合规管理部门领导,切实推动制度落实,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部门、各环节、全流程安全检查、风险识别、问题整改、违规处置等情况建立专项台账。
保障体系有效。根据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赋予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职权,通过制度规定保障技术或业务部门服从安全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享有涉安全生产事项的否决权和向企业最高决策部门直报权。
保障物资投入。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营投入充足的财物支持,引入数字化电子监控系统,确保危险作业区域全覆盖。线上监控危险品存续状态和特殊作业实况,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提示警醒方式以便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提升企业风险识别与应急管控能力。
四、营造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健全重视安全生产的导向激励机制。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体系,与职级和工资待遇挂钩。对于及时发现、举报或者采取应急措施有效避免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或者优先晋升,通过正向激励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落实安全生产常态宣传警示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一种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运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树立人人合规、主动合规、全流程合规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建设的责任感。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系当地重点引进的外资在华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系该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
2020年4月15日,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
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
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公司分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2021年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履职过程中的过失犯罪,同时反映出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报告认定被害人曹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结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管理职责,应当属于次要责任。三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减轻处罚。
Z公司系外资在华企业,是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每年依法纳税,并解决2500余人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助力很大。且Z公司所属集团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较大影响。2021年5月,检察机关征询Z公司意见后,Z公司提交了开展企业合规的申请书、书面合规承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计划;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初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板”。
Z公司在合规监管过程中积极整改并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1年8月,第三方组织对Z公司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Z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检察机关在收到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代表、工商联代表以及第三方组织代表参加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康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Z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链接: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安全生产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企业正常生产、社会发展进步和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是必须守住的底线。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一些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用日益广泛,在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也给生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人员密集、环境特殊、设备操作要求较高的能源化工企业、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防控风险隐患,极有可能导致各种责任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甚至涉嫌犯罪。
因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最大限度防范重大责任事故风险,对于保障企业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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